从制度设计上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出现对规范投标市场具有积极的方面,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资源中心的性质和职能吧!
目前多头监督的结构实际上是自我监督、同构监督,导致公共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律化,招标投标监督统一化进程将是一条不平坦的道路。 往往与行政监督的内在要求相距甚远。 通过合并各类有形交易市场,设立综合交易平台和监管委员会,在权力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改革思路, 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营,形成政策制定、规章执行、行政监督三分离的运行机制是现实的。可以起到建立统一监管模式的基础架桥的作用。
目前,各地资源中心常见的是“功能异化”现象。 有人非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侵占代理机构的生存空间。 代理部分监督职能,假借服务之名进行监督真实; 有些没什么用,我们不询问场内的非法交易; 这些已成为区域割据和行业保护的“堡垒”的现象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部分收费不分服务质量,增加交易主体负担,又受当地政府影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受到各方诟病。
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值得关注。不得赋予任何职能。 一个认为应当赋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职能的另一个认为将其定位为“一幢大楼”, 两种看法都有偏颇:
一种观点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 很容易再次陷入“管理运营区别”的泥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向各交易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的平台,如果赋予监管功能,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二个观点是,将资源中心简单地“物化”成一个物体。 例如,为了保障交易中心履行交易服务,当各方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义务不提供相应服务的各方主体行为不符合交易场所管理规定时,制度设计者赋予资源中心对交易各方主体一定的规范管理功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将其制止。 否则,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维持交易秩序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可能成为非法交易的“合法化包装基地”。
笔者认为,在我国,资源中心是“有形场所和规范管理兼备”的机构,其功能定位类似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
现阶段,规范场内交易行为,资源中心立足于交易服务功能定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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